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某设计院进行了行政处罚。某规划院某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变更批复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及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于施工的全专业的设计图纸。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10万元罚款。 我们来看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原文: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原文: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工程设计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看来是有法可依,有据必罚! 各位设计院也要引以为戒,熟知法律条文,降低风险。同时,虽然甲方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在甲方要求与法律相违背的时候,还是要勇敢的拿出法律条文,拿(pai)给甲方看,必要时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得不偿失。 无论合同写的要如何全力配合甲方,法律永远是第一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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