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3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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